正当的股权溢价

2019-04-10 14:30

案号:(2018)皖0103刑初87号


案情:

广东某集团于2009年6月与淮南市国土资源局签署《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取得了涉案土地使用权用于房产项目开发,后该集团因需要资金周转,将项目公司的股权悉数出让给第三方,引发土地使用权非法转让案。

结果:

辩护人提出股权转让不是土地使用权转让,股权正常溢价不是土地使用权转让谋利。后,庐阳区检察院撤回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