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号:(2020)粤03刑终1767号
案情:
某科技公司员工尹某、吕某要求供应商某公司林某按每月采购额5%支付好处费,吕某通过职务便利让林某公司订单增加。2016年7月至2018年8月,林某支付28笔共计人民币3482288元。公诉机关指控林某构成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
结果:
辩护人认为林某系被索贿,一审判决没有综合评定认罪、立功、自首情节,量刑偏重。二审改为拘役四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