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号:(2020)湘0405刑初86号
案情:
湖南省衡阳市珠晖区人民检察院指控李某利用开设税务代理公司之便,帮助他人进行非法买卖外汇活动,将40家不同公司转来的674万元人民币通过自己掌握的账户转至15个不同个人账户从中获利,非法进行资金支付结算业务。
结果:
辩护人认为,李某的转账行为是支付而非结算,且系从犯非主犯。法院采纳辩护意见,判处李某有期徒刑三缓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