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号:(2015)无刑初字第101号
案情:
深圳某家私公司在采购时,向供方开具6张金额共为200万元的支票未支付。石家庄市无极县人民检察院认定,该公司在票据到期前转移款项的行为构成票据诈骗罪,建议对公司分管财务、采购的刘某量刑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结果:
辩护人认为,公司无转移款项行为,支付(转移)是用于经营,指控不成立。法院采纳辩护意见,宣告刘某无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