祸从口出——别乱出点子

2025-07-02 16:49

案号:(2020)粤03刑初110


案情:

2013年5月,甲公司借给公司6003万元,后乙公司无法偿还借款本息。杜某为甲副经理,提议乙成立POP网络借贷平台,所得投资款优先偿还甲。后乙设立POP平台,吸收270204759.12元。一审以杜某集资诈骗判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三十万元。

结果:

辩护人认为判决定性错误,量刑不当。发回重审采纳辩护意见,改定性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刑期为实际羁押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