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号:(2005)穗天法刑初字287号
案情:
2005年3月1日,被告人倪某向石某某借开山刀三把,同时邀韩某、董某前往天河区黄埔大道中652号某某贸易部要回属于自己的100元招工报名费。双方发生冲突,某某贸易部支付1200元。天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石某某结伙持刀抢劫。
结果:
辩护人认为,石某某虽与案件有关联,但没有抢劫的故意和行为,作无罪辩护,公诉机关在案件开庭后撤回起诉。